可以設置為零。依據如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的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類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該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取消上述審批后,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在其使用年限結束后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類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該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減除。
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取消上述審批后,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執行時間的通知》(國稅函[2005]883號)補充規定:“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起,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
在上述文件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確定的殘值比例,不再進行調整。”

擴展資料:
固定資產殘值率基本規定
1、內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為5%。
2、外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為10%。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攤銷年限限制如下: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
(3)生產經營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
(4)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預計使用年限為4年;
(5)電子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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