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
現將納稅人代開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一)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各省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1日
前幾天,一個做餐飲的朋友問我:客戶需要發票,我要怎么開票?
我問他:工商登記了嗎?稅務登記了嗎?安裝稅控開票機了嗎?
對方一臉懵,過了一會兒,問一句:這些都沒有,不是說可以去稅局申請代開發票么?我要怎么去申請代開呢?
自然人代開發票分為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除特定情形可代開專票外,自然人均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接下來,我們通過問答的形式,一起來看看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的常見問題吧!
一、自然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發票時。
2、自然人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應提交什么資料?
答:1.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的,提交以下資料:
(1)《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3份);
(2)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不再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
2.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填寫《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即可。
3、自然人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非轉讓或出租不動產業務,一般應繳納哪些稅款?
答:自然人代開發票,非轉讓或出租不動產業務,一般應繳納以下稅款(不含免稅項目):
1.增值稅:征收率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減按1%征收。
2.附加稅費:城建稅,市區的,增值稅額的7%,縣城(鎮)的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1%;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的3%;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的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稅費減半征收。
3.個人所得稅:存在著較大的行業和地區差異。通常,對自然人從事經營所得,代開發票采取按照開票銷售額的一定比率核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以及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為其代開發票時,不再征收上述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依法履行預扣預繳義務,并辦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自然人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哪些情形可免稅?
答:1.不征、免征增值稅:
(1)銷售額未達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開不征增值稅。
(2)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3)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4)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5)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6)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務的,免征增值稅,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其他免征增值稅項目,詳見《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地址: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首頁/納稅服務/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
2.免征增值稅的,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也不征收。
3.對免征增值稅項目,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自動打印“***”。
5、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哪些服務屬于生活服務?
答: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具體范圍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發布)。
6、納稅人代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代開當月,可憑已代開發票向原代開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代開次月及以后,應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再申請稅務機關通過開具紅字發票方式對原代開發票進行對沖處理。作廢已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稅款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二、自然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1.轉讓、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
2.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
3.在中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并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
2、自然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1.代開當月,憑已代開發票向原代開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
2.代開次月或以后,可按以下方法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簡稱《信息表》)。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提請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2)稅務機關憑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3.作廢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稅款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3、保險、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應如何申請代開發票?
答:1.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3.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自然人在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的,應如何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1.在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并已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后,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以上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應提交以下資料:
(1)填寫《貨物運輸小規模納稅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表》(2份);
(2)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原件,查驗后退回;
(3)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提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原件,查驗后退回。
3.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2份,在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信息,應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2)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不再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
4.增值稅征收率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減按1%征收。
5.其他注意事項見《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
三、自然人轉讓或出租不動產,如何申請代開發票?
1、自然人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應如何申請代開發票?
答:
1.地點: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2.應提交的資料:
(1)《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3份);
(2)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不再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
(3)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對于無法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的農村房屋出租的,提供出租房屋是否屬于自有住房的承諾書;
(4)不動產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3.相關信息填寫或提供:
(1)銷售不動產,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并提供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出租不動產,應提供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增值稅的征收率及減免稅:
(1)銷售或出租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率為5%;
(2)銷售額未達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開不征增值稅;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出租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征增值稅;
(6)個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減按1.5%征收增值稅。
5.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1)向其他個人轉讓、出租不動產的;
(2)享受免稅優惠的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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