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股權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價格繳納印花稅,萬分之五,200元。
出售股權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資數額出售的,則其差額按“財產轉讓所得”依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資數額出售的,則不需要繳納所得稅),(40-30)*20%=2萬元。同時按照成交價繳納印花稅,萬分之五,200元。
1、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2、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3、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會涉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等于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計稅成本后的余額。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基本規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2014年67號公告文件)
適用稅目: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財產轉讓所得
適用稅率:20%
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轉讓財稅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納稅主體:以轉讓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地點: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時間:股權轉讓實際支付或協議生效次月15日(六種情形)
二、具體誤區和“上當”
(一)認繳制實繳資本0元。
1.實繳資本0元:僅僅代表股權的財產原值為0元
2.實繳資本0元:不代表轉讓財稅收入為0元。
2014年67號公告文件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屬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即:應納稅額=(轉讓財稅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轉讓財稅收入-(0+合理費用))×20%
(二)被投資企業不要“瞎”交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014年67號公告規定納稅主體:以轉讓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僅是“報告”義務
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案例】《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冬蕾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民終2828號2019-04-24):被投資企業去交股權轉讓個稅,后找轉讓人要回稅錢,打官司,輸了。
(三)受讓人別被罰款
【例】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違反稅收管理
處罰事由:你公司2013年3月受讓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三位股東股權,支付股權轉讓款總金額為242990000元,其中楊某持有40%股權、覃某持有30%股權、林某持有30%股權,股權轉讓成本為169910000元,股權轉讓所得額為73080000元,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14616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處罰狀態:正常決定日期:2017-03-30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處罰結果:按你公司未按規定代扣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14616000元的50%對其進行處罰,即罰款7308000元。
【應對】
1.合同中約定受讓方的扣繳義務,代扣代繳的稅款屬于股權轉讓款的一部分,股權原值的資料的真實性等需要轉讓方確認。
2.轉讓方自行繳納
(1)交了:申報資料及完稅證明,需保留注明“與原件相符”的復印件,并由轉讓人在簽名確認,
(2)未交: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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