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問: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之后,不含稅銷售額應該如何換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1、問:個體工商戶在疫情期間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怎么預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1、問: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哪些種類?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7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征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征稅發票)。
2、問:ETC預付費客戶和后付費客戶取得的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什么區別?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7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ETC后付費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后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索取發票。
在充值后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3、問:我公司按照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后,應該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4、問:小規模納稅人公司享受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的增值稅減征優惠政策,增值稅申報表應該怎么填寫?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5、問: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月份的業務當時已經開了發票,現在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該如何開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6、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該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的哪個欄次?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7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7、受疫情影響,2019年度的代扣代繳手續費退申報期限是否會延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的通知》(稅總函〔2020〕43號)規定,為進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紓解企業困難,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決定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5月30日。
1、問:納稅人如何通過電子稅務局享受疫情防控相關增值稅和消費稅優惠政策?
答: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增值稅相關免稅性質及代碼如下:0001120602|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0001120603|疫情防控期間,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0001120604|疫情防控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0001120605|疫情防控期間,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0001120606|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相關免稅性質及代碼如下:0002120601|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免征消費稅。
2、問:納稅人符合提交加計抵減聲明的條件,通過電子稅務局【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模塊新增聲明時卻提示“數據校驗錯誤:沒有開業設立登記日期”,請問是什么原因,要如何處理?
答:該問題可從以下兩方面排查處理:
(1)核實該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中“開業設立登記日期”是否為空,如果為空,則需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統內據實補充完整后才可提交。
(2)核實該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中“生產經營期限止”是否早于當前日期,即核實納稅人生產經營期限是否已到期,如果已到期,則需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統內據實修改延長后才可提交。
3、問: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上,綜合所得、分類所得需要填報好后一起申報并且繳款嗎?
答:不需要。綜合所得和分類所得是不同的項目,如果涉及這兩種類型的報表,是需要分開填寫分開發送申報,沒有先后順序的要求,扣款也是分開操作。
4、問: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中,生產經營模塊,下載生產經營所得核定信息提示:沒有返回稅費種認定信息。出現此提示的話,一般由于稅務局登記的稅費種項目不正確或者不全面導致的,需要向主管局核實確認哪些信息呢?
答:(1)認定時間:必須是當前稅款所屬期或以前月份;
(2)征收代理方式:必須是“自行申報”;
(3)征收項目:個人所得稅;
(4)征收品目:經營所得;
(5)主管稅務機關:必須跟單位所在機關一致。
5、問: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中,生產經營模塊的預繳納稅申報里面,“啟動更正”是灰色的不能點擊,一般是因為申報狀態是“待申報”或者“待反饋”,分別要怎么處理呢?
答:(1)顯示“待申報”,說明在本臺電腦上還沒有申報,可直接填寫正確的數據后申報即可;
如果在其他電腦上申報過,需要打開原來申報的電腦啟動更正;
(2)顯示“待反饋”,點擊左側“網上申報”→→獲取反饋,顯示申報成功后,再打開“預繳納稅申報”啟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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