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代扣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稅款扣繳方法是否需要更改?
咨詢時間:2019-10-25答復時間:2019-10-28
受理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咨詢內容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代扣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稅款扣繳方法是否需要更改?
答復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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