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條對所稱合理的支出進一步解釋,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限定后,對國稅函[2007]305號文件對為員工報銷的在規定標準內的各項費用已沒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總局對此有文件明確規定限定標準的,以之后的文件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2020年3月9日的答復
問:公司員工開私家車外出辦公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所產生的燃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等,請問大家都是如何處理的?實報實銷嗎?員工有沒有與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租賃費開發票嗎?若報銷,員工需要交個稅嗎?
答:企業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車輛并支付給員工租金等費用的用車方式,屬于租賃,企業發生的租賃費用可憑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與個人未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企業租金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員工所得需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與個人簽訂了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李志遠建議:企業每月支付給職工個人的租金不超過500元的,可以憑收款憑證入賬并稅前扣除;支付給職工個人租金超過800元的,應注意代扣代繳職工的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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