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明電〔2008〕2號: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安排了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工作情況的報告,由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12月2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下文簡稱“預算工委”)的專題調研報告對外披露。
2月起,預算工委組成調研組,先后聽取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情況介紹,赴江蘇、黑龍江、新疆等省實地調研,委托部分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開展專題調研,并組織開展網上問卷調查,廣泛了解各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從調研的情況看,減稅降費政策措施力度大、受益面廣、成效明顯。納稅人、繳費人普遍反映,減稅降費政策措施有效降低了稅費負擔。預算工委組織的問卷調查顯示,在753家調查對象中有超過92%的認為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好或者較好。
減稅降費為企業注入活力
1-10月,全國實現減稅降費19688.94億元,其中減稅16473.26億元,降低社會保險費3215.68億元。
(前10月減稅降費分項情況,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財政部數據整理)
此外,清理涉企保證金和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取得積極成效。據初步統計,今年以來清理各類涉企保證金約60億元;全國各級政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共清償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近5300億元,清償進度達到61.2%。
減稅降費不僅僅體現在數據上,還給市場主體帶來實在成效。
減稅降費促進了實體經濟發展,提高了企業研發積極性,有助于推動企業提升競爭力;促進了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有助于穩定就業;促進了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費需求增長,有利于緩解出口壓力,在中美經貿摩擦加劇、出口企業面臨的市場不確定性加大的背景下,減稅降費紅利為企業注入了信心和活力。
部分企業增值稅減稅獲得感不強
預算工委調研報告指出,在充分肯定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有力、成效明顯的同時,也要高度關注納稅人、繳費人、部分地方和相關方面提出的有的行業和部分企業增值稅減稅獲得感不明顯、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矛盾日益突出、部分政府性基金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夠合理規范、涉企亂收費仍然存在、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等方面的問題。
4-10月,深化增值稅改革帶來約8200億元新增減稅額,占目前全部減稅規模的一半左右。從分行業數據來看,增值稅深化改革確保制造業等主要行業稅負明顯降低,確保其他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增值稅為我國第一大主體稅種,僅國內增值稅(不包括進口環節增值稅)占全部稅收比重在四成左右。深化增值稅改革之后,我國增值稅制造業等適用的基本稅率從原來的16%降到13%,交通運輸業等適用稅率從10%降到9%,金融業等維持6%的稅率,形成新的16%、9%、6%三檔稅率。
預算工委調研發現,有的行業和一些企業反映,增值稅進銷項稅率降幅不一致,同時部分在市場中處于強勢地位的企業在稅率下調后未隨之下調價格,導致相關企業未能享受減稅紅利;多檔稅率并存,納稅人區分不同業務判斷適用稅率的難度較大;貸款利息繳納的增值稅尚未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暫憑客票計算抵扣進項稅,但操作不夠便利;存量留抵稅額不退稅,增量留抵稅額退稅條件較為嚴格;為防范虛開風險,發票管理過于嚴格;部分地區設置的預繳率較高,占壓企業資金。由于上述原因,增值稅減稅政策紅利傳導不暢,一些企業獲得感不明顯,有的企業稅負還有所上升。
適時簡并稅率;研究進一步擴大抵扣范圍
為此,預算工委建議,要大力推進增值稅制度改革。以減少稅制扭曲、理順機制、發揮中性制度優勢為總體目標,繼續推進增值稅制度改革。,推進旅客運輸服務票據電子化工作,不斷完善進項稅抵扣鏈條;研究適時放寬增量留抵退稅條件,適時推出存量留抵退稅政策,以進一步緩解企業資金占用壓力;優化征管方式,合理設定預繳基數和預征率,建立超繳稅額及時退還機制;繼續加強政策宣傳輔導,推動上下游企業之間平等協商傳導降稅紅利。
簡并印花稅稅目和稅率
專題調研還發現,不少地方和企業反映,現行印花稅稅制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稅目和稅率設計復雜,在實際征管中難以準確把握,征納雙方都易混淆;貼花納稅方式與稅收征管現代化發展趨勢不相適應,增加了征繳的成本。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2018年財政收入數據發現,2018年印花稅占全部稅收比重為1.4%,為一個小稅種。2018年印花稅實現收入2199億元,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977億元(占全部印花稅比重為44%)。不過,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規模,與股市交易活躍度密切相關。今年,隨著股市交易的活躍,前11個月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比增長21.7%,占全部印花稅比重超過一半。
印花稅收入規模雖然不多,卻是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很常見的稅種。在我國訂立相關合同、憑證等,需要交納一定規模印花稅,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技術合同、營業賬簿、產權轉移書據、許可證照等,完稅后在憑證上貼花(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稅負差異較大,有按件貼花的,比如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其他類型的憑證,則根據購銷金額、加工收入、承包金額、租賃金額、所載金額等,按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稅率從萬分之零點三到千分之一不等。
證券交易印花稅為印花稅的一種,相比其他類型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從1990年開征以來,調整頻率較高,根據需要稅率有上調也有下調的。最新一次調整是2008年,由原來的雙邊征收改為對賣出方單邊征收,稅率維持1‰。
預算工委建議,盡快改革完善印花稅制度設計。研究進一步簡并稅目和稅率,降低征納雙方識別合同性質的成本和風險;適應電子憑證發展需要,探索以電子印花稅票取代紙質印花稅票,切實降低征納成本,提升納稅便利度。
我國稅法規定,對證券市場上買賣、繼承、贈與所確立的股權轉讓依據,按確立時實際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征收印花稅。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后,由于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競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后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股票交易印花稅以發行股票的有限公司為納稅人,主要包括有限保險公司和有限銀行公司。股票印花稅以股票的票面價值為計稅依據。由于股票可以溢價發行,因而還規定,如果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高于其票面價值,則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稅。為方便計算,增加透明度,采取比例稅率,一般稅負都比較輕。
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于中國證券市市場,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1993年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22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項收入達478億元,占財政收入比重更達到3.57%。
印花稅增加了投資者的成本,這使它自然而然地成為政府調控市場的工具。深圳市政府在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后半年不到的時間內,改單向征收買賣雙向征收6‰的交易印花稅,以平抑暴漲的股價。1991年10月,鑒于股市持續低迷,深圳市又將印花稅稅率下調為3‰。在隨后幾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稅成為最重要的市場調控工具,1997年5月9日,為平抑過熱的股市,股票交易印花稅由3‰上調至5‰;1998年6月12日,為活躍市場交易,又將印花稅率由5‰下調為4‰,1999年6月1日,為拯救低迷的B股市場,國家又將B股印花稅稅率由4‰下降為3‰。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7年5月30日,財政部突然宣布將兩市證券交易印花稅由千分之一上調至千分之三,引發市場著名的5 30大跌,不到10個交易日內滬指由29日收盤的4334點跌至3404點。2008年4月24日,財政部又出手"救市",將印花稅下調至千分之一,當日滬指暴漲9.29%(即著名的4 24行情)。同年9月19日,財政部又將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當日兩市A股全線漲停報收(即9 18大救市)。
從世界主要股票市場發展經驗看,取消股票印花稅是大勢所趨。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和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
我國的證券市場正逐漸與世界市場銜接,特別是QFII的出臺讓境外投資機構不斷涌入,推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印花稅稅率將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3‰調整為1‰。這是繼2007年5月30日上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后,我國又一次對該稅率進行大的調整。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征收的一種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也是政府調控股市的重要工具。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股權轉讓書據和股份轉讓書據,納稅義務人是股份轉讓雙方,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計稅依據是雙方持有的成交過戶交割單。為加強征收管理和防止稅款流失,股份轉讓書據由證券交易所在辦理成交過戶交割單時代扣代繳印花稅,對有關印花稅的違章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過去18年來,我國股市印花稅稅率曾經有過數次調整。
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當時主要是為了穩定初創的股市及適度調節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份,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征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將印花稅稅率調整到3‰,上海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征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3‰提高到5‰。
1998年6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降低為3‰。
2001年11月,財政部決定將A、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統一降至2‰。
2005年1月,財政部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2‰下調為1‰。
2007年5月30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1‰調整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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