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稅額
1、你是按20%的稅率來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減免了所得稅額5%。
2、對已進行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計征所得稅,相當于又減免了10%的所得稅額,兩個減免合并就相當于小微企業減免了15%的所得稅額,企業只需繳納應納稅所得額的10%。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34號)第一條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根據調節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25%-應納稅所得額*15%,即可計算出減半征收的稅額。
僅從定義上來看,小型和微利是兩個條件。 小規模納稅人只符合小型一個條件。不一定符合微利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規定的小型規模,要比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的規模大得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務務為主,同時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納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3)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認定標準: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會計核算不健全的。
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
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個人。
非企業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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