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條件: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認定程序:
1、納稅人提交申請;
2、稅務機關核對申請資料;
3、稅務機關實地查驗,出具查驗報告;
4、稅務機關認定。
擴展資料:
申請資料: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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