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財政部于2018年4月4日修訂發布的《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其中,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