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對于行政執行案件是獨立審判權的,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當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稅務行政爭議存在的客觀性,是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現實基礎。稅務行政復議以及其他法律監督機制的局限性,是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理論根據。
稅務行政訴訟的特點。
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根本區別。
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復議機關審查稅務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復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判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復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復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的主要區別。
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國家稅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
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必須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即一方為稅務機關的爭議未必全是稅務爭議。
因稅款征納問題發生的爭議,行政相對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稅收方面問題的話,那么是可以由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但是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首先是需要提出行政復議的,這是屬于必須要行政復議前置的類型案件。
(1)地域管轄。原則上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一般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實行地域管轄,中、高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一審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3)裁定管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法院管轄。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災害或訴訟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術條件和審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轄權的法院無法審理和管轄權發生爭議兩類情況。
(4)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概念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種類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三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具有懲罰性質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務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
(2)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懲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二)稅務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1、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2、直接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3、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現實生活當中稅務違法行為在經過行政復議之后是可以由公民提出行政訴訟的,但是行政訴訟需要找準管轄的人民法院,我們國家的《行政訴訟法》對于人民法院的確定也有著非常明確的要求,比如說地域管轄應當是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