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款滯納金不是罰金,稅款滯納金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納稅義務時,稅費機關以對其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移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是一種比較緩和削間接強制措施。
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特點: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1、罰金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2、特征
罰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都必須按照國家的稅收標準進行納稅,如果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納稅的,稅務機關就會對其加征稅收滯納金,一般是按照一般按納稅金額的千分之五加收,這是為了客觀上督促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后,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宣判。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稅收訴訟屬于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是有法可依的,只要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訴求,之后的整個審理程序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原告和被告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