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滯納金的計算公式:滯納金=關稅稅額x千分之0.5x(滯納天數)
2、在實際計算納稅期限時,應從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當天不計入。
3、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4、如果稅款繳納期限內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則不予扣除。
5、滯納天數按照實際滯納天數計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計算。滯納金指因未在海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它也是一種罰金。
由海關法定的關稅納稅人應當履行關稅給付義務的時間限制。我國海關法規定關稅繳納期限為海關作出征收關稅決定后的7天。即自海關填發關稅繳款書的次日起的7日內,納稅人心須向海關或指定銀行繳納關稅。遇到第7天為法定節假日或星期日,期限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逾期未納,即構成關稅滯納。
為了將征收關稅與進口配額制結合起來限制外國商品進口而對屬于預定進口配額內的商品實施的一種稅率,一般低于優惠稅率。我國自1996年4月1開始實施關稅配額內稅率。第一批列入實施關稅配額內稅率的有12種進口糧油類商品。其中最高一檔稅率為40%,最低一檔稅率為1%
納稅人履行繳納關稅義務的形式。通常的關稅納稅方式是由接受按進(出)口貨物正式進(出)口的通關手續早報的海關,逐票計算應征關稅并填發關稅繳款書;由納稅義務人憑以向海關或指定的銀行辦理稅款交付或轉賬入庫手續;之后,海關(憑銀行回執聯)辦理結關放行手續。征稅手續在前,結關放行手續在后,有利于稅款及時入庫,防止拖欠稅款。因此,各國海關都以這種方式作為基本納稅方式。
綜上所述,關稅滯交罰金是對于違反海關規定的時間而沒有交納應交稅款的一種懲罰制度,這種制度是為了維護海關稅收的權利,也是維護國家稅收的權利,只有按照規定交納稅金才能在海關通關,才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
《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稅務的繳納是我國每個公民所必須履行的義務,此時我們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稅收政策的變化以及稅收繳納的時間等,避免出現漏繳稅款的情況,此時也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促進我國的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建設的發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