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2016第18號公告: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及湖北省國稅局營改增執行口徑第二輯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可以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金額為實際收到的預收款。在發票備注欄上列明合同約定面積、價格、房屋全價,同時注明“預收款,不作為產權交易憑據”。在開具發票次月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申報,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預收款所開發票金額不在申報表附表(一)中反映。
營改增之后增值稅的預繳稅率是3%或5%。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于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筑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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