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也叫VAT — Value Added Tax 我們從字面理解,即增值部分繳稅 舉個簡單例子,一把椅子,從廠家生產出來之后(不考慮成本定價)賣給A供應商117元,增值稅率17%,那么這把椅子的“當前價值”是100元,交給稅務局的稅是17元 =117/(1+17%)*17%,而售價117元也把它叫做含稅價(里面含了稅金嘛~) 而此時B供應商覺得這把椅子具有匠人情懷,一定要買,好吧,利益驅使下,A轉賣給了B,賣了多少呢,賣了1170元(含稅價),那么這把椅子的”當前價值”現在是1000元,而交給稅務局的稅是170元 =1170 / (1+17%)*17%,這里相信你能理解~ 那么這里就有個問題了!! 如果B再轉給C,價格不變1170元,那么套用上面的算法,C也應該交170元的稅?
同一件東西,同樣的價格,換一人持有稅就交了兩次? 這時有人就持反對意見啦,我們應該按照增值部分來繳稅!! 于是增值稅分裂為兩個對立面—銷項稅和進項稅 上家因這把椅子交過的稅,叫做進項稅(因為收進了發票嘛~),而賣出椅子交的稅叫做銷項稅(銷~銷售的銷~),兩遍可以相互抵扣,即A賣B,A如果提供給B增值稅專用發票,B可以將A交稅部分作為進項稅抵扣,上面是交了17元,那么B的銷項稅170元-進項稅17元,B就需要交153元,然而你可以這么理解,(1000-100)*17%=153元,即這把椅子增值了900元,這部分是需要交稅。 同理B賣C,B如果提供給C增值稅專用發票,C可以將B交稅部分作為進項稅抵扣,上面是交了170元,那么C的銷項稅170元-進項稅170元=0,發財啦~不用交稅啦~
簡單地說,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只要是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所購銷的貨物其實都是含稅的貨款。因此在計算收入時都要把增值稅剔除,即:
價稅合計/1.17=不含稅價款, (就是含稅貨款中剔除增值稅)
不含稅價款*17%=增值稅 (銷項稅或進項稅) (購入時是進項稅,銷售時是銷項稅)
購入:10000/1.17=不含稅貨款8547.01
8547.01*17%=增值稅(進項稅)1452.99
銷售:15000/1.17=不含稅銷售額12820.51
12820.51*17%=增值稅(銷項稅)2179.49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179.49-進項稅1452.99=726.5
如果按你所說貨款減去稅金,即不含稅價款。比如進貨,就是用:
含稅價10000-進項稅1452.99=不含稅價款8547.01.
即增值稅計算公式為:價稅合計10000/1.17*17%=增值稅(進項稅)1452.99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
購入時,雖然不分開進項稅,但是也是含稅的。只是因為規模小,國家規定不讓抵扣進項稅。
因此要將價稅合計全部記入存貨。比如上例中購入10000,全部記到存貨成本中,不剔除增值稅,因為國家不允許小規模納稅人抵扣進項稅。
銷售時,按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即:
價稅合計/1.03=不含稅銷售額,(就是含稅貨款中剔除增值稅)
不含稅銷售額*3%=應交增值稅。
比如上例中銷售15000。即:
15000/1.03=不含稅銷售額14563.11
不含稅銷售額14563.11*3%=應交增值稅436.89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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