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點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1、銷售產品的交納3%增值稅,供給工作的交納5%運營稅。
2、一同按交納的增值稅和運營稅之和交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費。
3、還有就是交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假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運營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5、個體工商戶在收取運營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注冊。個體戶應依照稅務部分的規則正確樹立賬簿,精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精確的個體戶,稅務部分對其施行查賬征收;對出產運營規劃小又確無建賬方可的個體戶,稅務部分對其施行定時定額征收;具有必定景象的個體戶,稅務部分有權核定其應繳稅額,施行核定征收。
個體工商戶納稅是指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對賬證件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的稅款;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依據財稅(2013)52號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 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 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2011年財政部令第65號),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歷年來營業稅調整一覽表具體如下:
|
項目 |
1994年1月1日 |
2003年1月1日 |
2009年1月1日 |
2011年11月1日 |
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
|
按期納稅的 |
200-800元 |
1000-5000元 |
1000-5000元 |
5000-20000元 |
2萬-3萬 |
|
按次納稅的 |
50元 |
100元 |
100元 |
300-500元 |
3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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