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卷煙廠來電咨詢,我國根據《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承諾,從今年起對卷煙包裝標識使用健康警語進行了嚴格規定,要求警語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卷煙的外包裝標識由此而發生了變化。那么,卷煙外包裝標識發生變化后消費稅計稅價格要重新核定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號)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規定:外包裝僅增加健康警語的計稅價格不作調整。對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在包裝標識上使用健康警語,按照《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規定,應視同新規格卷煙,重新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紤]到此次包裝標識的變化僅增加了健康警語,而產品標識的其他方面以及規格、內在品質、銷售價格均未發生變化,暫不按5號令的要求對其重新核定計稅價格。其消費稅計稅價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計稅價格執行。
對于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其外包裝標識除按照規定使用健康警語以外發生其他變化的,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5號令的規定,按照新規格卷煙對其進行管理,并由國家稅務總局重新核定其消費稅計稅價格。
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不因使用健康警語延長試銷期。對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試銷期已滿1年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5號令的規定,將申請核定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所需資料、使用健康警語包裝標識的新包裝樣品以及掃描圖像一并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其消費稅計稅價格。
對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試銷期未滿1年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價格信息的“采集期間”應嚴格按照5號令第九條的規定,即產品投放市場次月起連續12個月確定執行。“采集期間”不得因包裝標識使用健康警語的變化而擅自延長。對于采集期滿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5號令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上報資料,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其消費稅計稅價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實施《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以下簡稱26號令)有關規定,確保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以下簡稱價格信息)采集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價格信息采集上傳工作分為兩個階段運行:第一階段為2012年5月31日以前,為試運行期。第二階段自2012年6月1日起,為正式運行期。
(一)第一階段價格信息上傳工作通過稅務總局可控FTP方式實現。
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反映,現階段,卷煙批發企業消費稅納稅人對于殘損、罰沒等特殊類型卷煙無法按照26號令第五條規定,填報《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以下簡稱明細清單)中所有明細項目,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經研究,在試運行期間,對于納稅人填報的明細清單中,“卷煙類型”項為“罰沒卷煙”和“其他”的卷煙允許只填寫合計數,無需提供明細項對應內容,試運行期結束后,納稅人應嚴格按照26號令有關規定填報。對于明細清單中“卷煙類型”項為“國產卷煙”和“進口卷煙”的部分,仍應嚴格執行文件規定。
在試運行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26號令有關規定,在指定時間內,將納稅人報送的明細清單電子數據文件上傳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應將本省全部數據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稅務總局可控FTP上傳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貨物勞務稅司-消費稅處-卷煙-核價信息”對應省份項下。電子文件數據格式及接收和上傳要求詳見附件1。
(二)第二階段價格信息上傳工作,通過稅務總局電子申報軟件和綜合征管軟件實現。其“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功能啟用時間另行通知。
二、現將卷煙生產和批發企業名單(見附件2)下發給你們,如名單中的任何一項信息發生變更的,請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在信息變更當月,及時將變更后的信息上傳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貨物勞務稅司-消費稅處-卷煙-企業信息變更”對應省份項下。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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