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條件:
(一)發起人要件
【人數】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資格】發起人的資格無特別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
(二)資本要件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1、出資總額
舊公司法第八十一條
【注冊資本與發起人的出資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出資方式
第八十二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行為要件
1、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2、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四)組織要件
1、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2、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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