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中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余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后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于公司財產的多少,但注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我國《公司法》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資本制度,對前者采取折中資本制,既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同時也規定了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除首次出資額外,其余部分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針對后者采取法定資本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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