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滿足一定的條件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候是需要繳稅的,那么公司進行股權轉讓時都需要交哪些稅?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公司注冊之后經營的過程中納稅申報是必不可少的一項工作,很多情況下公司都是需要繳稅的,比如公司在發生股權轉讓的時候就需要繳稅。公司股權轉讓時需要繳的主要有兩大稅種,一種是營業稅另一種就是所得稅。
1、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①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②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③《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此不符的規定廢止。
2、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
①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②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稅務對于公司長久發展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公司股權變更的時候一定要重視稅務的問題,避免在稅務方面出現問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沒有相關的經驗可以委托一家專業的代理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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