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知識經濟體系的到來,越來越多的創業者開始明白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法律依法保護已有注冊商標的權益,當遇到他人所申請的商標注冊會影響以及侵害到自身權益的時候,創業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商標注冊提出異議。那么申請商標異議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1、有明確的被異議商標。
被異議商標必須是經過商標局初步審定,已刊登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上并仍處在三個月公告期內的商標。對于正處在商標局審查過程中的商標,或者已經通過上述審查但尚未刊登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上的商標,或者已經獲準注冊的商標均不屬于商標異議受理范圍。
還要求在異議申請書中載明被異議商標的公告期號、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號。異議申請書中沒有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號的,就無從知曉異議人是對哪個特定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無法立案。如果將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號碼填寫錯了,就會造成真正有異議的商標沒有被提出異議而獲得注冊并發放商標注冊證;沒有異議的商標卻被提出了異議而不能獲得注冊。因此,商標局要求除了法律規定要明確載明被異議商標的初審公告期和初審號外,同時應將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的復印件一并附上。便于異議人在遞交申請前和商標局收到申請書后進行核對。
2、有明確的異議人與被異議人。
提出異議的為異議人,對于異議人法律并沒有具體限制,可以是機關、社團、企業、法人、也可以是個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總之是任何人。
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如果被異議商標在申請過程中已經發生轉讓變化的,則被異議人就是該商標的新的申請權利人。
4、在異議期內提出。
商標異議期限為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例如,某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日為2003年1月14日,則該商標的異議期為2003年1月14日——2003年4月13日,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異議期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直接到商標局遞交的,異議申請日為遞交日為準。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異議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異議申請的,異議申請日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商標代理組織通常在一個信封內同時郵寄多份申請材料,因每個異議申請日期都必須有相應的信封及郵戳日加以證明,無法實現每一個異議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們提倡一個信封一份異議申請。另外請代理組織注意,千萬不要將異議申請書與其他書件如變更申請、許可合同備案等裝在一個信封郵寄,很容易耽誤異議期限。
商標異議的出現就是保護已有商標注冊人的權利,達到商標注冊公平公正的目的。任何個人或者企業都可以對正在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比如因與自身已注冊商標相近或相似等情況存在時,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我們提出商標異議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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