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一:
允許企業名稱中使用外國投資者名稱或商號。對于企業名稱中擬使用外國投資者名稱或商號的,綜合考慮其在國外的歷史背景、品牌效應及知名度等因素,最大程度地尊重企業意愿,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外,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外國投資者名稱或商號等表述。
意見二:
允許企業經營范圍自主表述。對于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可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自主表述,也可參考原審批機關批準文件關于經營范圍的表述,允許屬于新業態、新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自主表述。
意見三:
明確簡化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形式要求。港澳臺自然人持身份證、回鄉證、臺胞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已入境的外國自然人持有效的護照原件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外國自然人、取得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或港澳臺地區居民可持《廣州市人才綠卡》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登記機關對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名進行形式審查,有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由申請人提供變更情況說明文件即可。
意見四:
規定實行內外資企業同步辦理類型互轉。 簡化內外資公司互轉流程,企業提交一套表格及申請材料,即可同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內資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該公司的企業類型,無需辦理變更登記。內外資合伙企業可參照內外資公司互轉的要求辦理。
意見五:
提出實現審核流程簡易快速。全面實行企業登記“審核合一、一人通辦”制度,全程由同一登記人員負責受理、審核、核準等各環節業務。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提供“快速通道”,優先辦理、容缺登記、立等可取。
意見六:
明確實現商務備案工商登記一體化。建立與商務部門溝通協作機制,對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一套表格,一口辦理”,做到“無紙化”“零見面”,推動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共享、聯動管理。
意見七:
鼓勵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轉型為企業。引導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轉型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對于符合條件的外方合伙人或投資者,可實行“落地辦證”,已提交投資者身份證明、場地使用證明等材料的,無需重復提交,可直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意見八:
明確推行商事服務“跨境通”。積極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服務兩岸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一帶一路”建設,依托“人工智能+機器人”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模式,為擬在廣州市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商事登記服務。先啟動“穗港通”、“穗澳通”,再推行“穗臺通”。計劃3-5年內逐步推廣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實現商事登記“跨境通”,構建“綠色通道”為國際化便利化市場準入環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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