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必須到北京國家工商局去申請。
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范圍: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六)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典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舊機動車經紀、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業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標代理機構。
(七)市局認為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企業。
(八)西客站地區、首都機場地區、天安門地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古玩城市場、潘家園舊貨市場內設立的企業;
(九)外商投資企業。
各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范圍:
負責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登記的企業以外其他內資企業、內資企業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名稱登記,并根據市局復核意見進行核準。
記注冊時對企業名稱的要求是:
(1)企業名稱應由以下部分組成:字號(商號)、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在冠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
(2)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企業公章、銀行帳戶所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
(3)企業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不得冠以黨政機關、軍隊和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經注冊的的著名的商標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外商投資企業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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