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商品名稱都是商業標志,關鍵區別在于兩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根據《商標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注冊商標是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標志。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此商品提供者的商品與彼商品提供者的商品;商品名稱的功能則是區別此商品與彼商品,而不是此提供者與彼提供者。
商標標示商品來源,是溝通消費者和商品提供者之間的橋梁。權利人通過注冊獲得與注冊商標之間的唯一對應的權利,因此注冊商標權屬于法定壟斷權。但商品名稱是公眾用來識別商品本身,而不是商品來源的標志。如果允許壟斷商品名稱,可能導致對公共話語權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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