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什么字體就應當使用什么樣的字體,這是商標管理中一貫堅持的原則。但在商標管理中,對于變化不大的改動(如:注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注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一般可以維護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注冊人還是將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注冊為好。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獲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后,若注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注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經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議通過;根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
《商標法》分總則,商標注冊的申請,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附則73條,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予以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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