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投資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并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資公司,設立投資公司不須經人民銀行批準。
2、投資公司可以在名稱中使用“投資”一詞,并可作為標示行業的概念。
3、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投資公司經營范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范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如:“對旅游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可以投資旅游業,而不表示經營旅游業務;旅游業作為投資領域,不須報行業管理部門批準。
4、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核定經營范圍時,對其投資的范圍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投資公司除投資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直接經營的業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從今年1月9號以后北京工商局不再批準設立投資類公司、私募基金類公司。如需辦理投資類公司、私募基金類公司需要金融辦、發改委審批同意后才能到所辦區域工商局辦理此類公司。如需辦理投資類我公司可以代辦,還有幾個投資類名額,不需要金融辦和發改委審批,直接去工商局辦理。 流程:核準名稱--設立登記-領取執照-刻制公章-稅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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