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權人,雖然沒有必須使用其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使用就應當規范使用),但是,一段時間(法定為三年)經過后,商標權人如果持續不使用一枚注冊商標,就會產生讓渡這枚商標權利的義務。
商標作為企業的宣傳的利器,可以讓消費者更好地記住企業,打造企業的品牌形象,每個商標在設計的時候其可也一定是付出了很多,這樣的一個商標一旦被撤三了,企業就得運營新的商標了。
越來越多的商標被申請撤銷三年未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保障商標的流通性,因此,企業的商標是必須要及時使用的,沒有使用的商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撤三,如果企業拿不出證據證明企業的商標使用了,那么企業就會失去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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