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從事防雷工程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質和資格管理。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甲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并將年檢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二、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甲級資質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乙級資質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級資質的申請可即時受理。
三、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制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四、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范圍包括直擊雷防護工程、感應雷(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工程和綜合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五、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六、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七、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八、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施工。
九、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法人資格;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3、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4、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準等資料,并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5、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6、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的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得少于3名、4名、6名,并均應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所有技術人員(含高級技術職稱、中級技術職稱)必須取得《廣東省防雷工程技術資格證書》。
7、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的企業注冊資金分別不得少于50萬元、80萬元、150萬元;
8、申請甲級資質單位近三年內要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二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800萬元,至少有一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150萬元,已取得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9、申請乙級資質單位近三年內要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三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四百萬元,至少有兩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五十萬元,已取得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10、申請丙級資質單位必須符合“本須知”第九條第1至7款的規定。
十、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申請報告。是指申請單位以公函形式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或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的正式申請,甲級申請材料主送單位寫給所在省氣象局,乙、丙級申請材料主送單位應寫給所在市氣象局。申請報告應寫明單位基本情況、申請理由、申請等級和請求等,并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
2、單位基本情況。是指申請單位的成立日期、主營項目、經營、人才等狀況,應著重闡述申請資質規定具備的相關能力和條件(硬件、軟件、業績、三份用戶反映等)。如與申請單位成立的前身有關,還需講清申請單位的前身和歷史沿革等情況。
3、《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應按規定逐項填寫,注意所填內容應與后面所附材料內容一致,如法人姓名、專業技術人員數量等;申請表中“企業概況”是指申請單位的成立日期、主營項目、經營狀況、業績、用戶意見等,特別應說明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實際能力、專業人員技術水平等情況,且對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的資質應有不同側重的說明,也就是說,同時申請設計、施工資質時,兩個申請表的“企業概況”不應完全一樣。
4、《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地稅和國稅)、《法人組織代碼證》和法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初審單位應驗審‘三證’原件),其內容不得涂改,‘三證’有效期應超過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三年有效期,且年檢記錄完整。營業執照應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與資質申請表填寫內容應相同;注冊資金應符合“本須知”的規定;經營范圍應有防雷工程項目,但如有防雷產品開發、生產、經銷等內容時,只能申請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如發現“三證”有涂改偽造行為,取消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并視申請單位的認識程度情況至少一年后才受理其資質申請。
5、《專業技術人員簡表》。應按所附表格如實填寫并加蓋公章。其中“專業”是指取得技術職稱時的專業,“從事防雷工作時間”是指提出資質申請年份與個人開始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年份之差,如某企業2003年提出資質申請,其所屬某專業技術人員是從1989年開始從事防雷工程專業,則該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防雷工作時間為2003-1989=14(年)。申請單位應有文件證明,其資格證書持有者確為本企業的職工。
6、《近三年來已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項目表》。按年份順序排列如實填寫并加蓋公章。其中“建設項目名稱”應與所簽合同的工程名稱相同;“實際造價”應與合同金額或工程決算造價相同;“完成時間”是指工程通過驗收時的時間。如發現工程業績有虛報偽造行為,取消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并視申請單位的認識程度至少一年后才受理其資質申請。
7、必須出具三個以上與申請資質級別相當的防雷工程建設單位(用戶)的使用證明。“證明”是防雷工程建設單位(用戶)對竣工并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項目提出的客觀真實的評價。要求“證明”明確提出工程項目名稱、竣工驗收時間和使用效果,并加蓋公章和簽署日期。如果是申請單位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項目,還應在“完成主要防雷工程簡表”中有所體現,其工程名稱、完成時間應與用戶證明內容相符。有效用戶證明至少應有3份,且所證明的工程規模應與“申請資質級別相當”,即申請甲、乙、丙級資質的工程規模應分別達到100萬、50萬、30萬元,工程規模太小的用戶證明將視為無效證明。
8、企業的質量管理手冊。主要包括組織機構、質量保證體系、技術裝備情況、本部門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工程設計、施工實施細則等。
9、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主要包括工程質量管理基本內容、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工程質量管理評定辦法等。
10、至少有兩個與申請資質等級規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術資料,包括:
(1) 勘察報告。按質量管理手冊的要求,對建設單位的被保護對象進行全面的勘察和陳述,包括必要的草圖和公式計算等,并有勘察時間、勘察人員簽名等記錄。
(2)設計方案。根據建設方的要求和勘察結果,結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提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全面設計實施方案,包括必要的示意圖等。
(3)合同。應提供原始合同的復印件,合同所提出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造價,應與三年工程業績簡表的內容相符,不能用其他合同(包括產品銷售合同)代替。
(4)設計、施工、竣工圖紙。應按照正規圖紙要求,提交設計圖、施工圖和竣工圖(即交建設方保存備查的圖紙),如工程規模較小,可將設計圖、施工圖合并,在設計圖上標出施工要求。不能用無法指導施工的示意圖代替正式圖紙,圖號、圖標等應符合有關規范。施工圖紙應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
(5)施工記錄。真實反映出施工作業的情況,包括施工時間、人員、任務、要求、完成情況等。
(6)預算、決算。預算應體現在設計方案或合同附件上,工程結束后應有決算,如與合同金額相同,應加以說明。
(7)驗收報告。工程竣工時,應由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進行檢測、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托的單位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如工程竣工時未按要求組織驗收,申請單位(企業)應請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補辦手續。
(8)用戶意見。由建設單位(用戶)如實提供,說明該工程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一年以上,能否起到應有的作用。
十一、提交資料要求加封面、目錄,按第十條的順序裝訂成冊,并編寫目錄和頁碼,統一用A4紙,以便校審。為方便申請單位裝訂,可將兩個已建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按順序單獨裝訂成冊。同時申報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時,為減少重復,可以合并一起裝訂成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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