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雖然注冊商標沒有字數規定,但一般來說,根據《審查標準》缺乏顯著性的規定,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都屬于缺乏顯著性。字數太多的注冊商標難以注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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