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印度注冊公司,是否公司必須有一位任命在印度的常駐董事?
是的,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必須要求公司有一位常駐董事。“公司法”第149(3)條。2013年(“法案”)規定,每個公司應至少有一名董事在本財政年度在印度逗留的總時間不少于182天。
二、聯絡處的有效期是多長?聯絡處的存在期可以延長嗎?
設立聯絡處的許可最初授予期限為3年,并且可以由授權經銷商類別 ,銀行不時延長,其中設立了聯絡辦公室。
三、在印度設立的分支機構允許的活動有哪些?
a)商品的出口/進口
b)提供專業或咨詢服務
c)在母公司所在的領域開展研究工作
d)促進印度公司與母公司或海外集團公司之間的技術或金融合作
e)代表印度的母公司,在印度擔任買賣代理
f)印度信息技術和軟件開發的渲染服務
g)為母公司/集團公司提供的產品提供技術支持
h)外國航空公司/船運公司
四、在印度組建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涉及哪些文件?
a)指定合作伙伴的身份證明和住址;
b)注冊辦事處地址證明和不超過2個月的公用事業賬單復印件;
c)來自房屋所有者的NOC;
d)合作伙伴和指定合作伙伴的詳細信息;
e)合作伙伴感興趣的LLP(s)和公司的詳細信息;
f)訂戶表,包括合作伙伴的同意;
g)外國LLP注冊證書的副本;
h)外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在印度設立營業地的管理局副本;
i)授權代表授權委托書;
注:外國董事和外國訂戶簽署的所有文件都需要公證和從國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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