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就是身體有沒有毛病,需要告訴保險公司。
但是有時候,有人可能害怕告知后保險公司會拒保,所以就隱瞞病情了。也有時候,一些素質不高的保險業務員,為了快速成單得到提成,甚至會和投保人一起隱瞞病情。
為何會有鋌而走險,隱瞞病情的情況,靠譜周覺得大概率就是因為兩年的不可抗辯期。
保險法第16條規定: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的責任。
這一條款是為了保護投保人權益的,很多人的理解就是,只要扛過了兩年,一旦出險,即便隱瞞病情,保險公司也得賠。
但真的是這樣嗎?未必。兩年的不可抗辯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投保人權益,但絕不是騙保的尚方寶劍。
1、故意帶病投保不賠
舉個例子,比如小A,2015年診斷出乳腺癌,然后買了重疾險,2018年申請理賠,這肯定是拒賠的。
2、既往病史不賠
還拿小A舉例子,比如小A有淋巴結節,投保時沒有告知,后來患了淋巴癌,這也是不賠的。
3、兩年內患病,故意拖到2年以后不賠
比如小A,2015年投保,2016年患病,為了扛過兩年,2018年才報案申請理賠,這也是不行的。
很多朋友看到這里會比較擔心,如果已經帶病投保,該怎么辦?
不用擔心,你還可以進行“補充告知”——即就投保時問詢的問題未告知、告知不詳或告知有誤等狀況,進一步補充說明。
補充告知后,核保重新審核,一般會有以下三種結論:
1、不影響,正常承保
2、除外責任或者加保費。除外責任啥意思?比如小A有淋巴結節,如果以后患了淋巴癌,保險公司是不賠的。加保費就是因為風險提高了,保費加錢。
3、影響比較大,那就解除合同
靠譜周還是那句話,沒有保障意義的保險,瞎買或者心存僥幸,還不如不買。尤其是大數據時代,騙保的難度越來越高,而且是犯法的。
如果有保險問題,可留言或者私信,我會及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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