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名稱變更核準的時間為6個月,時間一到,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2.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項目,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本通知書的企業名稱登記。
3.企業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將本通知書歸入企業登記檔案。
4.企業登記機關應在核準企業變更登記、企業集團設立(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通過國家總局企業登記網上注冊申請業務系統進行企業名稱登記備案。

注:企-da-師,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應當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信息證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發生變化,或者因故不能領的,可以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身份信息證領。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可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表格下載”欄目下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書”的“申請人簽字或蓋章”處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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