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民法上一個獨立的實體,以自有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法人代表只是對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責任都是由公司來承擔,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擔。如果這個公司出了什么問題,被查到后,首問責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不是說要承擔全部責任。例如《公司法》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如果和公司之間關聯不大,也沒有參與經營,最好盡早退出,以免被人當做替罪羊,得不償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是受雇于公司為公司履行職務的人。值得強調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視為公司的行為,一般來說,其行為后果歸屬于公司,但法律規定有法定代表人會因公司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實踐中,俗稱的法人代表一般來說,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公司職權的負責人。
因此,掛名法人代表,始終存在著因公司行為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特別是在不能證明自己屬于“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更甚:
第一,在行政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第二,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監、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掛名法人代表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于“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并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
第四,自人身自由上,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相應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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