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后,認繳但未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時,無需繳納印花稅,待實際收到投入資本時再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賬務處理:實際收到資本注入時: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注冊資金不征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對未計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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