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業務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貸款并且不同于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業務。包括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例如:(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文儀,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及發單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6)有抵押貸款及(7)銀團借貸等。
申請牌照時須遞交以下文件:
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表格
申請人具備慣例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的處所的租約及平面圖
業主對于處所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所給予的書面許可
由屋宇署簽發的 ‘占用許可證’
于土地注冊處所查冊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周年申報表(如申請人為公司)
公司注冊處和香港警務處收到牌照申請書后會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通知。警務處會在60天左右的時間內調查檢閱提交的文件。此后,申請人會收到一封確認信,通知其申請的結果。處理提交的申請通常須時三至四個月。
如申請獲批,一個月后,申請人會收到一封要求其出席牌照法庭聆訊的通知書。申請人需攜帶所有要求的文件。申請人將在向牌照法庭提交所有文件后,獲得簽發的放債人牌照。
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考慮以下因素:
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如與經營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及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由2016年10月3日起實施的新規定
由2016年10月3日起,所有申請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人,必須提供關于申請人及其業務(包括涉及的貸款類型,擬從事業務及財務狀況等)的補充資料。
所有于2016年10月3日或以后交付公司注冊處的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除所須的申請文件外,必須連同有關的補充資料頁一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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