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選擇3
第三章招聘與錄用4
第四章勞動關系管理6
第五章崗位管理7
第六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8
第七章社會保險管理10
第八章績效管理12
第九章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13
第十章獎懲17
第十一章基本行為準則20
第十二章附則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范勞動用工法律風險,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和管理,滿足集團公司建設國內一流、世界知名大型企業目標的需要,不斷完善和深化市場化選人用人新機制,著力構建新型和諧勞動關系,實現勞務派遣用工合法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章,集團公司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與銀行簽訂的《勞務派遣收支賬戶資金托管協議》(以下簡稱“托管協議”)及所屬各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操作協議》(以下簡稱“操作協議”)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配置管理辦法》、《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務管理辦法》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與集團公司簽訂了框架協議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勞務派遣服務資質的專業勞務派遣機構,用工單位是指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人員(以下簡稱“派遣人員”)。用人單位負責派遣人員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繳納等管理。用工單位負責派遣人員工作及績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單位為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實際控制力的參股子公司及集團公司機關。本辦法適用人員為用人單位派遣至用工單位的所有派遣人員。
對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特點的崗位實施勞務派遣,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較高的崗位鼓勵實施項目外包。項目外包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另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六條 集團公司對勞務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則:依法合規、分工協作,總量控制、統一管理。用工單位對派遣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按需定編、依崗派遣。用工單位對派遣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工作管理、績效管理。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選擇
第七條 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集團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對未達到操作協議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系。
用工單位對用人單位的年度評估意見將作為集團公司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條 為確保服務質量,使用人單位專注于研究同一類崗位,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操作協議,各單位不得自行選擇。
在本辦法生效前,對用工單位已經與非集團公司指定用人單位簽訂了派遣協議的,應在合作期屆滿后終止且不得續簽,并應積極協調各方做好派遣人員轉移派遣關系等事宜。對合作期限未滿的,新增派遣人員須通過指定用人單位派遣,并鼓勵用工單位主動與原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辦理原已派遣人員關系轉移事宜。
第三章 招聘與錄用
第九條 招聘基本原則
招聘派遣人員應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測評、公開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經驗、健康狀況、崗位匹配度等方面進行多方位評價。
第十條 招聘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記錄;(二)適應工作崗位要求,符合崗位任職條件。
第十一條 招聘方式
用工單位可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及用工計劃、崗位說明書等有關條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單位名義組織實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履行派遣手續。用工單位也可按照操作協議約定委托用人單位組織招聘。
用人單位向用工單位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員須事先征得用工單位同意。對未經用工單位同意的,用工單位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條 派遣人員錄用
派遣人員人選確定后,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辦理派遣手續。用工單位應在派遣前向用人單位提供派遣人員工作崗位的《崗位說明書》(包括崗位職責、崗位權限、任職條件、考核標準等基本要素)及崗位保密事項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 勞動關系管理
第十三條 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派遣人員應認真學習由用人單位制作的《勞務派遣員工服務手冊》。用人單位手冊發放應做到人手一冊,首次發放予以免費。用工單位可監督用人單位發放手冊并督促用人單位向派遣人員宣講。
用人單位還應向用工單位勞務派遣業務經辦人員免費提供《勞務派遣業務經辦手冊》,并向用工單位相關人員提供義務培訓。
手冊發放不到位時,用工單位可向集團公司投訴。
第十五條 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對二年以下的勞務用工可實行項目外包,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另行簽訂外包協議。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派遣期為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派遣期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為增強派遣人員集體感,用工單位在組織相關活動時,也可將派遣人員納入范圍。
第十八條 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責對派遣人員進行入職培訓(《勞務派遣員工服務手冊》、社會保險政策、用人單位及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宣講等),用工單位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并經派遣人員本人同意,可對派遣人員崗位及工作地點進行變更。
第二十一條 派遣人員各種假期規定及請銷假程序由用工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并參照集團公司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自行制定,并應當抄用人單位備查。
第二十二條 派遣人員均可參加用工單位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爭先創優評選和參加各級各類技術比武、技能比賽等活動。對獲得比賽名次或榮譽稱號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應將相關資料抄用人單位備查,由用人單位負責裝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操作協議《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集團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五條 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企業年金、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企業年金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二十六條 用工單位承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派遣人員福利費為:冬季采暖費;防暑降溫費;喪葬補助金;工會經費(為增強派遣人員的歸屬感,派遣人員可自愿參加用工單位工會組織,工會經費按全國總工會總工發〔2009〕21號文件執行);當地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殘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費中個人應當繳納的個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上述福利費用中已由集團公司或用工單位上級向有關機構統一繳納且繳納范圍包括用工單位在內時,用工單位不再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條 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自行制定,并抄用人單位備查。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第三十條 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團體醫療保險費等,內部統計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外部統計不納入從業人員統計范圍(統計部門有要求時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在勞務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 社會保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在《用工通知函》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十二條 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對參加了團體保險的派遣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牽頭會同保險公司完成權益確認書簽訂)。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操作協議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用人單位,墊付款可用于沖抵勞務派遣服務費)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三十三條 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為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塵、輻射等危險作業崗位(煤礦企業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派遣人員,按照分類參加的原則,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醫療保險。繳費和賠付辦法按照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 為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派遣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用工單位負責對派遣員工實行績效考核??己私Y果與薪酬直接掛鉤,用工單位將考核結果通知用人單位后,由用人單位在發放薪酬時予以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績效考核一般分為試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專項考核等多種形式。
第三十八條 績效考核一般應當從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安全生產、超值貢獻、勞動紀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客觀的考核。具體考核指標由各用工單位自行量化確定,用人單位予以協助并提供一定義務咨詢支持。
第三十九條 績效考核等級分一般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原則上,90分及以上為優秀,月度薪酬按100%計發;76分—89分為良好,61—75分為稱職,月度薪酬按考核百分比計發;60分以下為不稱職,月度薪酬按50%計發。
第四十條 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派遣人員培訓與開發、績效工資發放、崗位調整、評優評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職業技能鑒定、職位晉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派遣人員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可直接參加或接受用人單位委托參加用工單位或集團公司評審,也可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全部參加集團公司職業技能所組織的鑒定。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技能職務后,方可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對連續兩次考核稱職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應與其溝通,幫助其改進工作。對連續三次考核不稱職的,用工單位對其進行一定期限離崗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上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重新調整到新的工作崗位(按前述崗位管理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在新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人員退回手續,退回到用人單位
第九章 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第四十一條 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一)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三)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一)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單位對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員除支付經濟補償外,對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費用還應另行承擔);
(二)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五)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第四十三條 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操作協議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一)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七條 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八條 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第四十九條 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十章 獎懲
第五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可按本單位的相關規定給予獎勵或晉職:
(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生產、科學研究、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貢獻較大的;
(四)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與違法違規行為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
(六)維護勞動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七)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五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用工單位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并由用人單位給予相關解釋。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給用工單位其他人員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規,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揮霍浪費用工單位資財,損公肥私,使用工單位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五十二條 對獲得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和技術技能比武名次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表彰方案,給予適當的一次性經濟獎勵或調整工資。
第五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人員,由用工單位逐級申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可擇優錄用為合同制在冊員工。派遣人員錄用為用工單位合同制在冊員工后,其在派遣期間的工齡可連續累計計算(用工單位不再向派遣人員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
(一)連續三年及以上獲得廠級、板塊級、集團公司級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榮譽稱號且三年期間考核結果為優秀的;
(二)連續五年及以上獲得廠級、板塊級、集團公司級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榮譽稱號且五年期間考核結果為良好的;
(三)在現場安全員、工藝技術員、設備技術員、質量員等關鍵崗位工作且連續派遣期限滿五年及具有本科或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省首席技師”、“省技術狀元”、“省技術能手”、“省青年崗位能手”及“陜西省國資委系統青年技術能手”稱號的,集團公司級技術技能大賽前五名,各板塊、直屬單位職業技能大賽前三名的。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亂紀、“兩不找”、病事假長期不上班、曠工、雇請他人上班等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或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用工單位合同制在冊員工,集團公司授權各用工單位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若本人同意,可納入勞務派遣管理范圍。
第十一章 基本行為準則
第五十五條 著裝及禮儀
(一)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按照勞動保護的規定和崗位要求著裝,保持衣冠、頭發整潔。
(二)上班前不得飲酒(公務接待除外)。
(三)談話時態度要和藹,使用文明用語。
(四)注重禮儀,講究文明禮貌,自覺維護用工單位的集體榮譽和對外形象。
第五十六條 基本行為準則
(一)工作時間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或聊天。
(二)應當致力于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進行任何干擾和破壞工作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平等、信任、協作、健康的員工關系。
(四)自覺遵守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忠于職守,熟悉業務,高效率的完成所擔負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不得在辦公區域進食、吸煙,禁止聊天、高聲喧嘩。
(六)愛護公共財產,不得盜用或非法挪用用工單位財產。
(七)嚴守用工單位商業秘密,維護集體利益,未經批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用工單位經營狀況,更不得越權簽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用工單位資源謀取私人利益。
(九)未經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職。
第五十七條 安全
(一)具備安全意識,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二)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場地時,要確保窗戶、電源、水源的關閉,確保鎖好大門。
(三)發現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辦公室財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發現用工單位或個人財產被盜,應立即報告。
第五十八條 派遣人員應自覺遵守用工單位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服從工作安排。 第五十九條 用工單位實行的標準工時制或綜合計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應獲得政府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十條 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員需加班的,由用工單位按加班審批程序確定加班事宜。
第六十一條 派遣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無故遲到、早退,月累計3次按曠工1天處理;
(三)在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手續不完備的。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用工單位制定對派遣人員的工資支付、勞動紀律、績效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實施細則,應依法履行職代會討論及告知義務。應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應當提前協商一致,并將有關規章制度抄用人單位備查。用工單位及用人單位應當以多種形式將有關規章制度告知派遣人員。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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