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部審計相比,共同點為掌握基本的財務審計技術,審計結果可能存在相互借鑒。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兩者均是審 計監督體系的有機組成部門。
內部審計具有預防性、經常性和針對性,是外部審計的基礎,對外部審計能起輔助和補充作用;而外部審計對內部審計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導作用。由于內部審計機構和外部審計機構所處的地位不同,它們在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和公證作用方面又有較大的差別。
(一)二者的共同點。
1.審計方法基本相同。
因為,不管是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現場查證中,基本上都要使用審閱、核對、復核、重新計算和統計抽樣等常規的審計方法來發現問題;
2.審計程序大同小異。
常用的順查法和逆查法以及進駐被審計單位前的通知、進駐時的見面會和結束現場后的座談會,這些基本程序也都差不多;
3、審計依據基本接近。
內、外審計常用的法規依據一般都有:《會計法》、《會計基礎規范》、《現金管理條例》、《會計準則》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等(以下簡稱“常用法規”);
行為依據也要有:審計通知或業務約定書等,名稱雖然不同,但作用和意思都差不多;
(二)二者的聯系。
二者的聯系主要是:內部審計的結論,往往是外部審計在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范圍時不可缺失的部分;而外部審計中發現問題和調帳意見以及《管理建議書》(或者是處罰決定)又成為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和加強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
1、獨立性不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含兩方面,一方面是指內審人員履職時免受威脅,另外一方面指審計組織機構的獨立,即與董事會的匯報關系的獨立。相比外部審計常用的《獨立審計準則》,因兩者的目標不同和服務對象不同,導致兩者獨立性不相同。
2、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外部審計的目標常常受到法律和服務合同的限制,如常見業務——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財報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評價,而內部審計的目的是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
3、兩者關注的重點領域不同。外部審計的關注重點領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例如財務報表審計中,外部審計主要側重點是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合規性,也就是對財報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評價。而內部審計主要側重點是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目標達成、經營效率等方面。
4、業務范圍不同。外部審計的業務范圍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如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鑒證審計、盡職調查等業務。而內部審計是以企業經濟活動為基礎,拓展到以管理領域為主的一種審計活動。
5、審計標準不同。內部審計的標準是非法定的公認方針和程序,如IPPF;外部審計的標準是法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
6、專業勝任能力要求不同。內部審計要求具備一定的管理知識水平,由于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幫助企業實現其目的,改善機構運作并增加價值,故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管理知識與水平。
外部審計的關注重點領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主要側重點是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合規性,也就是對財報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評價。而內部審計主要側重點是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目標達成、經營效率等方面。
擴展資料
審計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接受業務委托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執業準則的規定,謹慎決策是否接受或保持某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審計業務環境,
包括業務約定事項、審計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審計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等其他事項。
接受業務委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和評價審計對象的可審性;決策是否考慮接受委托;商定業務約定條款;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等。
二、計劃審計工作
計劃審計工作十分重要,計劃不周不僅會導致盲目實施審計程序,無法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影響審計目標的實現,而且還會浪費有限的審計資源,增加不必要的審計成本,影響審計工作的效率。
一般來說,計劃審計工作主要包括: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的初步業務活動;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制定具體審計計劃等。計劃審計工作不是審計業務的一個孤立階段,而是一個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貫穿于整個審計業務的始終。
三、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須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以此作為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所謂風險評估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實施的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程序。
風險評估程序是必要程序,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特別是為注冊會計師在許多關鍵環節做出職業判斷提供了重要基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一個連續和動態地收集、更新與分析信息的過程,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的始終。
一般來說,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包括確定需要特別考慮的重大錯報風險(即特別風險)以及僅通過實質性程序無法應對的重大錯報風險等。
四、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注冊會計師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實施控制測試 (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
因此,注冊會計師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后,應當運用職業判斷,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五、完成審計工作和編制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在完成財務報表所有循環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后,還應當按照有關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審計完成階段的工作,并根據所獲取的各種證據,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形成適當的審計意見。
本階段主要工作有:審計期初余額、比較數據、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考慮持續經營問題和獲取管理層聲明;匯總審計差異,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或披露;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財務報表;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評價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編制審計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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