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和審計建議。
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審計依據:應聲明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準則的情況,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容控制所作出的評價。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總是提出的改進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2. 范圍段:審計報告的范圍段應說明以下內容: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日期或期間;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即“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意見段: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中應該說明: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公司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和所審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情況;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是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表時,應當在意見段之前再增加說明段。在說明段中,應當清楚地說明所持意見的理由。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是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認為必要,也可以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對重要事項的說明。
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九個基本要素)
1.標題(1-標題);
2.收件人(2-收件人);
3.引言段(3-引言段);
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4-責任段);
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5-責任段);
6.審計意見段(6-審計意見段);
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7-簽名和蓋章);
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8-名稱、地址和蓋章);
9.報告日期(9-報告日期)。
1.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管理層認可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且已批準財務報表的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2.確定審計報告日期應考慮的條件
(1)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注)已編制完成;
(2)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
3.審計報告日期的確定
(1)注冊會計師在正式簽署審計報告前,通常把審計報告草稿和已審計財務報表草稿一同提交給管理層;
(2)如果管理層批準并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即可簽署審計報告;
(3)注冊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通常與管理層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層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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