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開一家代理記賬公司注冊資本需要最低三萬起。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已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設立的財會咨詢、會計服務等機構,可向審批機關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審批。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一、行政許可的審批條件:
1.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申請人又需要提交那些資料呢?
1.《從事代理會計記賬業務機構申請表》;
2.《申請資料清單》;
3.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4.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見《從事代理會計記賬業務機構申請表》)
6.辦公地址及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資料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9.從事代理會計記賬業務機構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
擴展資料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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