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加計抵減聲明可以作廢了重填.如果已提交稅務機關,需要聯系主管稅務人員取消.
加計抵減,是指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在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基礎上再加計10%(生活服務業從2019年10月1日起調整為15%)抵減應納稅額.要注意,是"抵減應納稅額"而不是"增加進項稅額".
上述生產性服務業包括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等三項服務,與生活服務并稱"四項服務".
另外,判斷某納稅人是否符合加計抵減的條件是以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是否超過50%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納稅人的工商登記信息作為標準.以2019年4月1日為界,之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銷售額作為判斷標準(不足12個月按實際經營期),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例一、某納稅人一直從事餐飲服務,2018.4.1-2019.3.31期間的餐飲銷售額超過50%,2019年4月1日以后開始轉型,從事食品加工業.該納稅人2019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例二、某從事餐飲服務的納稅人2019年6月1日設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至8月餐飲服務收入超過50%,不僅當年9-12月納稅期間可以享受,6-8月期間可抵扣進項稅額也可以享受加計抵減.
上述納稅人在2020年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以2019年銷售額作為判斷標準,下同.
讓我們記住,39號公告中有一句話"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但不是我不明白,這世界變化快.政策出臺半年后,財政部又出臺了87號公告:將生活性服務業的加計抵減額從10%提高到15%,而且不僅僅是抵減比例的變化,判斷的期間也發生了變化,以下為文件原文: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關于加計抵減聲明能撤銷嗎,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是可以撤銷的.同時小編還為大家介紹了什么是加計扣除,而且從2019年10月1日起生活服務業可以有原先的加計10%調整到加計15%,希望大家給予關注,這是國家的優惠政策.大家看完后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咨詢我們專業的窗口老師!
加計抵減聲明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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