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進行賬目登記,是這樣安排的。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把殘保金記入管理費用,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就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一些地方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的“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規范地方已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管理辦法,經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我部制定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第四條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并接受本地區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
第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免“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以給予減免照顧。未經批準,逾期不交者,可對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滯納金。
第六條 “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收取“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發放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本地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印章。
第九條 “保障金”暫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嚴格審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取的“保障金”,應按規定交存財政專戶,并按規定編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計劃,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后,由財政部門將資金劃撥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并嚴格按計劃使用。“保障金”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條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編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預決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準后,報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什么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哪些單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安置殘疾人就業人需滿足哪些規定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哪些減免緩繳政策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不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什么后果?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計分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兩種帳務處理方法: 1、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繳納時,直接作憑證: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如果提取的話: (1)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根據新的會計準則,可以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如果沒有計提,在實際交納時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銀行存款
如果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其他應付款
實際交納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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