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承兌是指執票人在匯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該匯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記載,是匯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匯票正面簽名。發票人與付款人間是委托關系,發票人開了票不等于付款人就必須付款。執票人為使匯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須將匯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只有當付款人簽字承兌后,他才對匯票的付款負法律責任。承兌是一種附屬的法律行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負擔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
在付款人承兌前,匯票的主債務人員是發票人,承兌后,付款人則成為主債務人,發票人和其他背書人則是從債務人,承兌時必須是執票人實際出示票據,稱為提示。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經提前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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