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有:
1、再分期的隨機性。清算期間對于企業來說只有一個,它的起止時間是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和破產程序終結并由清算組向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日,既不存在間隔問題,也不需要像正常經營會計嚴格遵守年度、季度、月份的起始時間。
2、再分期的客觀性。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卻不是單純人為的劃定,相反,卻更多的是取決于清算業務完成時間的長短。
3、再分期是明確責任的要求。破產會計期間的再分期首先是為了劃清財務和管理責任,即將清算期與原來的生產經營期分開,以便最后明確兩個期間不同的責任,同時,也是為了控制清算時間,以便減少清算費用,從而提高債權人的受償比例。
相關文章
01-01
14741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3-16
34622℃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01-13
30779℃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12-12
27546℃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20917℃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8276℃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