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法,亦稱“無需重估法”,與商譽法相對,是處理合伙企業所有權變更的一種會計方法,是在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時,不確認商譽,只按所有權變更業務本身調整有關合伙人的資本賬戶,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資本賬戶的方法。
紅利法強調合伙企業所有權變更的經濟實質,堅持了原始成本計價原則,它間接承認了原合伙企業或新合伙人商譽的存在,但并不在賬上加以反映。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期,若原合伙企業有商譽,則紅利法所產生的利潤較商譽法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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