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需要審核原始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財務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的內容包括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以及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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