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毀損指的是由于水災、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存貨損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
賬務處理中,存貨毀損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企業發現存貨毀損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存貨類科目)
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處理時:
借:原材料(存在殘料時)
其他應收款(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
管理費用(屬于一般經營損失的)
營業外支出(屬于非常損失的)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需注意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存貨毀損,還應進行對應進項稅額的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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