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調整分錄與審計調整分錄的差異體現為:
1、編制主體不同。會計調整分錄由會計人員編制,審計調整分錄由注冊會計師編制。
2、調整項目不同。會計調整分錄中使用的借方、貸方名稱是會計科目,審計調整分錄中所使用的借方、貸方名稱都是報表項目。會計調整分錄既影響有關賬戶的記錄,又影響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有關項目的數額,而審計調整分錄既不影響賬戶的記錄,又不會完全影響原已編制的會計報表。
3、調整用途不同。審計調整分錄用于審計人員確定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匯總的錯報和漏報的嚴重程度,是一種綜合的審計證據。會計調整分錄是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賬表的依據,是一種會計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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