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權產生的根源來自于財產權利以及法律的規定,即授權財政部門行使會計監督權,以及國家為加強有關方面的管理工作,授予財政、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以會計監督權。
會計監督權是被依法授予的,為履行會計監督職務所享有的強制他人服從的權力或力量。行使會計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我國《會計法》第29條明確規定,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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