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辨認標準的意義主要在于將無形資產與商譽區別開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提出的兩條可辨認標準主要適用于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但這兩條標準也可以作為區分可辨認資產與不可辨認資產的條件。明確的可辨認性標準,可以清楚地劃分出可辨認資產的范圍,更加明確地指導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出現的問題。
可辨認標準之一,是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之二,是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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