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積的用途主要是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一般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如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逐年延續彌補,如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時間未彌補完,剩余部分應該用扣除所得稅后的利潤進行彌補,也可以經過公司董事會提議和股東大會批準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除此之外,企業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后可以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盈余公積是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公司制企業根據計提的依據不同,可以將盈余公積分為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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